原告起诉称,公司是专业生产卫生杀虫产品、洗剂用品的企业,并于200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“巧白”文字+拼音商标专用权。此后,公司为推广“巧白”文字+拼音商标,投入巨大。2009年9月,公司发现被告王刚(化名)在互联网站上注册www.巧白.com 中文网络域名,并且以“巧白”文字+拼音商标,作为网站名称和标志,在网站上大量推广服饰等相关产品。公司认为,王刚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,所以起诉到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权,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,注销www.巧白.com中文网络域名等。
起诉到法院后,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王刚立即注销www.巧白.com中文网络域名,并道歉,赔偿原告公司维权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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